我们采用公认的方法和经过核实的假设,确定您的企业、业务或股权的价值,出具的报告可在股东、买方或法院面前站得住脚。
✓由Controlaudit审计师团队审核 · ROAC登记审计机构,编号S1604 · 更新于2026年10月13日
企业估值不是套用公式,而是基于企业的现金创造能力、风险以及市场对可比公司的定价,估算某项业务在特定日期、为特定目的所具有的价值。估值结果是一个有理有据的价值区间,并附有支撑该结果的假设,可用于谈判、决策或向第三方证明价值。
Controlaudit为公司、业务和企业资产提供独立、客观的估值。我们以切合实际的财务预测为基础,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分析或编制预测,确保业务战略与经济情景相互一致。在此基础上,我们采用专业实践中最公认的方法,尤其注重现金流折现法,并以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的市场倍数加以验证。当业务性质需要时(例如资产持有型公司或持续亏损的公司),我们也会采用基于调整后净资产的方法。
一份有用的估值必须经得起第三方的审视:买方、持异议的股东、行政机关或法官。因此,我们会记录数据来源、解释每一项假设,并提供敏感性分析,说明关键变量变化时价值如何随之变化。
目前没有统一规范企业估值方法的法规,但多部法律在特定情形下要求采用公允价值并由独立专家参与。
在股东退出和除名方面,西班牙《资合公司法》第353条规定,如公司与股东未能就公允价值或由谁、如何估值达成一致,股权或股份由公司注册地商业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进行估值。如股份在官方二级市场上市,回购价值为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交易价格。根据第354条,专家可向公司获取其认为有用的全部信息,并须在被任命后两个月内出具报告,经公证途径送达,并将副本存放于商业登记处(Registro Mercantil)。第355条规定,专家报酬由公司承担,除名情形另有特别规定。
法定退出事由主要规定在第346条(例如变更或实质性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存续期延长)和第348条之二(未按规定条件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事由规定在第350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如公司章程未作规定,且转让为非买卖性质的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双方未就价格达成一致,第107.2.d)条规定公允价值由董事指定的独立专家确定,该专家不得为公司的审计师。
在诉讼中,估值依据《民事诉讼法》作为专家意见提交(参见司法鉴定)。如我们是公司的审计师,在接受任何估值委托前,会依据第22/2015号《审计法》(第14至16条)分析不相容情形,并且不接受任何损害我们独立性的委托。
| 情形 | 法规 | 含义 |
|---|---|---|
| 股东退出且未就价值达成一致 | LSC第346条、第348条之二和第353条 | 由商业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确定公允价值。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 | LSC第350条、第353条和第355条 | 由独立专家估值;公司可从回购款中扣除按比例分摊的专家费用。 |
| 独立专家报告 | LSC第354条 | 可获取公司信息,自任命起最长两个月内出具报告,并经公证途径送达。 |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非有偿转让或非买卖性质转让 | LSC第107.2.d)条 | 未达成一致时,由公司审计师以外的独立专家确定公允价值。 |
| 诉讼中的价值争议 | 《民事诉讼法》第335条及以下各条 | 估值作为专家意见提交,鉴定专家可出庭。 |
预测业务的自由现金流,并按反映其风险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包括终值计算和关键变量的敏感性分析。
以经规模、行业和流动性调整后的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倍数进行比较,作为主要方法或验证方法。
按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调整后的净资产价值,适用于资产持有型公司、控股公司或清算中的公司。
股东退出或除名、股权转让、合并与分立(换股比例)以及向其他公司出资等情形下的公允价值。
用于传承规划、遗产分配和股权重组,提供所有家族成员都能理解的价值结论。
在司法或仲裁程序以及重组或生产单元出售过程中站得住脚的价值报告。
我们明确估值用途、基准日、估值对象(企业、业务、股权)以及报告使用者。接受委托前进行独立性审查。
研究最近几个财年的财务报表,对利润进行标准化调整,并就市场、客户和竞争情况访谈管理层。参考时长:1至2周。
与管理层共同审阅或编制财务预测,并以行业和市场数据验证其假设。
按照与估值目的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计算,相互验证,并通过敏感性分析确定有理有据的价值区间。
出具估值报告,并可应要求向股东、买方、公证人、登记处或法院进行陈述,以及对报告进行确认。
这取决于业务本身和估值目的。对于具有现金创造能力的持续经营企业,现金流折现法是基准方法,并以市场倍数加以验证。对于资产持有型公司或持续亏损的公司,基于调整后净资产的方法通常更为适用。
这是西班牙《资合公司法》用于向退出或被除名股东回购股权的价值。如公司与股东未能就价值或由谁计算达成一致,则由公司注册地商业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确定(LSC第353条)。
《资合公司法》第354条规定,专家须在被任命后两个月内出具报告,报告经公证途径送达公司及相关股东,并存放于商业登记处。
根据《资合公司法》第355条,由公司承担。在除名情形下,公司可从应向被除名股东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与其持股比例相应的专家费用。
法律在某些情形下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例如《资合公司法》第107.2.d)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要求由审计师以外的专家进行估值。一般而言,如我们是公司的审计师,在接受委托前会依据《审计法》分析不相容情形。
可以,可作为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及传承规划的依据。税务影响受适用的税收法规约束,因此建议与家族的税务顾问协调开展估值。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估值可随起诉状或答辩状作为专家意见提交,鉴定专家可出庭解释估值,并回答各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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