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Controlaudit审计师团队审核 · ROAC登记审计机构,编号S1604 · 更新于2026年10月13日
我们提供专项报告及鉴证服务,分为三大类。
区分每项业务的保证程度十分重要:
RLAC第2.5条禁止将后两类业务的报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交。
商事方面的情形规定于西班牙《资合公司法》合并文本;改制、合并及分立则规定于规范结构性变更的第5/2023号皇家法令-法律(Real Decreto-ley)第一卷。
法规明确了由谁出具报告:
作为交易基础的资产负债表有最长时限: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因亏损减资时为六个月。合并时,如最近一份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在合并方案之前六个月内,即可使用(RDL 5/2023第43条)。
审阅和商定程序适用IAASB的国际准则,而不适用第22/2015号法律,因为它们不属于财务报表审计(RLAC第2.3条)。
| 情形 | 法规 | 法律后果 |
|---|---|---|
| 股份有限公司以债权抵销方式增资 | LSC第301.3条 | 由公司审计师出具证明,证实有关债权数据的准确性。公司没有审计师的,由商业登记处指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董事报告即可(第301.2条) |
|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 LSC第303.2条 | 经股东大会批准、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由公司审计师或商业登记处指定的审计师审验 |
| 因亏损减资 | LSC第323条 | 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由审计师审验。公司无审计义务的,由董事指定审计师 |
|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货币出资 | LSC第67条和第69条 | 由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出具报告,第69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
| 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优先认购权 | LSC第308.2.a)条 | 由商业登记处指定、不同于公司审计师的独立专家出具报告 |
| 公司形式变更 | RDL 5/2023第20.3条和第22条 | 公司负有审计义务的,由审计师就资产负债表出具报告。仅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时才需要专家报告 |
| 合并与分立 | RDL 5/2023第41、43、44及63条 | 负有审计义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须经审计师审验。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参与时,须提交专家报告 |
| 超过30,000 欧元的补贴 | 第38/2003号法律第13.3条之二 | 不能采用简式利润表的企业,须以审计师证明或商定程序报告证明其付款期限 |
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对完整或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提供有限保证。适用于银行、投资者及母公司。
执行与您约定或由补贴条款规定的具体测试,报告发现的事项,不发表意见。例如可用于证明付款期限、满足贷款条件(covenants)或核查特定项目。
在六个月时限内,审验作为以公积金转增资本(LSC第303.2条)或因亏损减资(LSC第323条)依据的资产负债表。
审计师对拟抵销债权数据的准确性出具证明,并与会计记录核对(LSC第301.3条),以便纳入公证文书。
经登记官指定,就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财产的估值出具独立专家报告(LSC第67至69条)。
审计师就改制资产负债表出具报告;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估值(RDL 5/2023第20条和第22条)。
审验合并或分立资产负债表;经登记官指定时,就合并或分立方案出具独立专家报告(RDL 5/2023第41至44条及第63条)。
应监管机构、银行或资助条款要求出具的补充证明。
确定适用的法规、所需的报告以及应由谁出具:公司审计师、商业登记处指定的审计师或独立专家。我们会在两三天内完成。
签订业务约定,或指导您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指定,并核实不存在不相容情形。
审查作为报告对象的资产负债表或信息以及支持性文件。视范围而定,通常需要一至四周。
与董事讨论报告草稿,并取得管理层声明书。
考虑资产负债表的最长时限,及时出具报告,以便召集股东大会或签署公证文书。
根据LSC第301条,不需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关债权须完全确定且已到期,只需董事出具报告,说明其与会计记录相符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提供审计师证明(LSC第301.3条)。
审计提供合理保证,最终发表审计意见。审阅主要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基础,提供有限保证,结论以消极方式表述:未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信息不正确。审阅速度更快,但在法律要求审计时不能替代审计。
取决于交易类型。债权证明、以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因亏损减资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均由公司的审计师(如有)负责。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优先认购权时,专家须不同于公司审计师(LSC第308.2.a条);可转换债券也须由另一名审计师出具报告(LSC第414.2条)。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因亏损减资时,最长为决议前六个月(LSC第303.2条和第323条)。合并时,如最近一份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在合并方案之前六个月内,即可使用;否则须编制截止日晚于合并方案前第三个月第一天的资产负债表(RDL 5/2023第43条)。改制时,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六个月内。
资产负债表仍须由审计师审验。如公司无审计义务,LSC第323条允许由董事自行指定审计师。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须纳入减资公证文书。
如贵公司不能采用简式利润表,则须证明其遵守了供应商付款期限。可以通过基于经审计财务报表附注的审计师证明来证明;如无法做到,也可以通过商定程序报告证明(西班牙第38/2003号《补贴法》第13.3条之二)。能够采用简式利润表的企业,可提交董事会声明。
本页引用的法规(链接至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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