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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01

专项报告

由在ROAC登记的审计机构出具公司交易中商事法规要求的审计师报告、审阅报告及商定程序报告。

领域合规
服务范围西班牙全境
法规框架LSC · RDL 5/2023
本所ROAC编号S1604
要点概览专项报告是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审计师业务。其中一些是公司交易中法律强制要求的,例如因亏损减资时经审验的资产负债表(西班牙《资合公司法》(LSC)第323条),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债权抵销方式增资时审计师对相关债权出具的证明(LSC第301.3条)。另一些则是自愿委托的,例如审阅(ISRE 2400)和商定程序(ISRS 4400)。后两者不属于财务报表审计,不得作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交(西班牙《审计法实施条例》(RLAC)第2条)。

由Controlaudit审计师团队审核 · ROAC登记审计机构,编号S1604 · 更新于2026年10月13日

服务简介

我们提供专项报告及鉴证服务,分为三大类。

  • 商事法规要求的报告,涉及资本交易及结构性变更:增资与减资、债权抵销、非货币出资、公司形式变更、合并与分立。
  • 审阅业务及商定程序业务,依据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的国际准则执行。
  • 审计报告之外的补充报告,应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公共资助条款的要求出具。

区分每项业务的保证程度十分重要:

  • 在对资产负债表或某一具体报表进行审计时,审计师提供合理保证(《审计法》(LAC)第4.2条)。
  • 在审阅中,保证程度为有限保证,结论以消极方式表述:“我们没有注意到……”。
  • 在商定程序中,审计师不提供任何保证:执行约定的测试并描述发现的事项,由使用者自行得出结论。

RLAC第2.5条禁止将后两类业务的报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交。

适用对象

  • 以股东或第三方债权抵销方式增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为在亏损后恢复资产平衡而减资,或以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公司。
  • 进行改制、合并或分立,需要经审验的资产负债表或专家报告的公司。
  • 申请超过30,000 欧元的补贴、须证明其遵守供应商付款期限的企业。
  • 银行、投资者或母公司要求对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或核查特定项目的机构。

商事方面的情形规定于西班牙《资合公司法》合并文本;改制、合并及分立则规定于规范结构性变更的第5/2023号皇家法令-法律(Real Decreto-ley)第一卷。

法规明确了由谁出具报告:

  • 某些情形下须由公司的审计师出具;公司没有审计师的,由商业登记处或董事指定(LSC第301.3条、第303.2条及第323条)。
  • 另一些情形下须由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出具;在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优先认购权时,该专家须不同于公司的审计师(LSC第308.2.a条)。
  • 对于可转换债券,报告由商业登记处指定的、不同于公司审计师的另一名审计师出具(LSC第414.2条)。

作为交易基础的资产负债表有最长时限: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因亏损减资时为六个月。合并时,如最近一份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在合并方案之前六个月内,即可使用(RDL 5/2023第43条)。

审阅和商定程序适用IAASB的国际准则,而不适用第22/2015号法律,因为它们不属于财务报表审计(RLAC第2.3条)。

情形法规法律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以债权抵销方式增资LSC第301.3条由公司审计师出具证明,证实有关债权数据的准确性。公司没有审计师的,由商业登记处指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董事报告即可(第301.2条)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LSC第303.2条经股东大会批准、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由公司审计师或商业登记处指定的审计师审验
因亏损减资LSC第323条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由审计师审验。公司无审计义务的,由董事指定审计师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货币出资LSC第67条和第69条由登记官指定的独立专家出具报告,第69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优先认购权LSC第308.2.a)条由商业登记处指定、不同于公司审计师的独立专家出具报告
公司形式变更RDL 5/2023第20.3条和第22条公司负有审计义务的,由审计师就资产负债表出具报告。仅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时才需要专家报告
合并与分立RDL 5/2023第41、43、44及63条负有审计义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须经审计师审验。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参与时,须提交专家报告
超过30,000 欧元的补贴第38/2003号法律第13.3条之二不能采用简式利润表的企业,须以审计师证明或商定程序报告证明其付款期限

服务内容

审阅(ISRE 2400)

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对完整或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提供有限保证。适用于银行、投资者及母公司。

商定程序(ISRS 4400)

执行与您约定或由补贴条款规定的具体测试,报告发现的事项,不发表意见。例如可用于证明付款期限、满足贷款条件(covenants)或核查特定项目。

增资与减资

在六个月时限内,审验作为以公积金转增资本(LSC第303.2条)或因亏损减资(LSC第323条)依据的资产负债表。

债权抵销

审计师对拟抵销债权数据的准确性出具证明,并与会计记录核对(LSC第301.3条),以便纳入公证文书。

非货币出资

经登记官指定,就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财产的估值出具独立专家报告(LSC第67至69条)。

公司形式变更

审计师就改制资产负债表出具报告;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估值(RDL 5/2023第20条和第22条)。

合并与分立

审验合并或分立资产负债表;经登记官指定时,就合并或分立方案出具独立专家报告(RDL 5/2023第41至44条及第63条)。

审计报告之外的补充报告

应监管机构、银行或资助条款要求出具的补充证明。

工作方式

  1. 01

    分析交易

    确定适用的法规、所需的报告以及应由谁出具:公司审计师、商业登记处指定的审计师或独立专家。我们会在两三天内完成。

  2. 02

    指定与业务约定

    签订业务约定,或指导您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指定,并核实不存在不相容情形。

  3. 03

    现场工作

    审查作为报告对象的资产负债表或信息以及支持性文件。视范围而定,通常需要一至四周。

  4. 04

    报告草稿与声明书

    与董事讨论报告草稿,并取得管理层声明书。

  5. 05

    出具报告

    考虑资产负债表的最长时限,及时出具报告,以便召集股东大会或签署公证文书。

所需资料及交付成果

我们需要您提供

  • 决议草案或拟议交易的说明
  • 基准资产负债表及该日的试算平衡表
  • 法规要求时的董事报告
  • 拟抵销债权的明细,以及合同、发票和凭证
  • 出资财产的评估或估值报告
  • 改制、合并或分立方案
  •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及(如有)审计报告
  • 商定程序业务中约定的程序清单或申请公告的条款

您将获得

  • 按适用法规要求出具的审计师报告或证明,可直接纳入公证文书
  • 以消极方式表述结论的审阅报告
  • 描述测试及发现事项的商定程序报告
  • 商业登记处指定本所时出具的独立专家报告

常见问题

根据LSC第301条,不需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关债权须完全确定且已到期,只需董事出具报告,说明其与会计记录相符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提供审计师证明(LSC第301.3条)。

审计提供合理保证,最终发表审计意见。审阅主要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基础,提供有限保证,结论以消极方式表述:未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信息不正确。审阅速度更快,但在法律要求审计时不能替代审计。

取决于交易类型。债权证明、以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因亏损减资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均由公司的审计师(如有)负责。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优先认购权时,专家须不同于公司审计师(LSC第308.2.a条);可转换债券也须由另一名审计师出具报告(LSC第414.2条)。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因亏损减资时,最长为决议前六个月(LSC第303.2条和第323条)。合并时,如最近一份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在合并方案之前六个月内,即可使用;否则须编制截止日晚于合并方案前第三个月第一天的资产负债表(RDL 5/2023第43条)。改制时,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六个月内。

资产负债表仍须由审计师审验。如公司无审计义务,LSC第323条允许由董事自行指定审计师。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须纳入减资公证文书。

如贵公司不能采用简式利润表,则须证明其遵守了供应商付款期限。可以通过基于经审计财务报表附注的审计师证明来证明;如无法做到,也可以通过商定程序报告证明(西班牙第38/2003号《补贴法》第13.3条之二)。能够采用简式利润表的企业,可提交董事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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